(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地区民政事业发展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地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负责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地区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统筹全地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四)负责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和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指导全地区行政区域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地区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及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纂和审核工作,负责全地区行政区划调整的报审工作。
(六)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七)负责殡葬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殡葬管理政策和相关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地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人救助工作。
(九)指导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工作,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十)拟订全地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全地区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地区福利彩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地区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拟订全地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五)完成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地区民政局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方式。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区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