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062
- 发文字号:藏政发 【2022】22号
- 发文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名 称: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优势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公文种类 :优抚安置
- 发布日期:2023-01-30 14:00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优势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30 14:00 浏览次数: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优势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优势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优势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实施办法
(试行)
为充分发挥我区优势资源赋存优势,推动我区优势资源科学有序开发利用,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资源开发利益共享,让资源开发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当地群众,促进共同富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国办《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水电开发利益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按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要求贯穿始终,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聚焦“四件大事”“四个确保”,聚力“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服务国家资源安全战略,充分发挥西藏资源优势,建立健全当地政府、当地群众和开发企业共享优势资源开发利益的长效机制,创新优势资源开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方式,建立集体股权参与项目分红的资产收益长效机制,实现资源开发与乡村全面振兴互惠共赢,持续促进农牧民就业增收,推动西藏优势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坚持共同、综合、可持续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凡在我区开发经营性优势资源项目,各类市场主体须按市场化方式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实现当地政府、当地群众和企业利益共享。
—民生为本,利益共享。通过开发一方资源、做强一方产业、带活一方经济、富裕一方百姓,建立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带动群众就业增收,实现可持续发展。
—保护生态,科学开发。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优势资源开发不得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把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注重开发与保护同步。
—创新探索,稳步推进。利用直接和间接方式,在资源开发、资产收益、配套政策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根据优势资源开发项目自身经济可承受能力和建设目标,鼓励当地政府、农牧民群众积极参与,因地制宜实施利益共享措施,积极开展试点,稳步推进。
(三)工作目标。对我区优势资源开发占用集体土地的,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为中心,以增加农牧民群众资产性收益为目标,以改革试点为突破口,以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发挥资源优势,以给当地农牧民群众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推动实行资源资产收益扶持制度,推动优势资源开发成果更多惠及农牧民群众,促进共享发展,实现我区优势资源有效开发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促进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和农牧民持续增收。
二、界定优势资源范围,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一)界定优势资源范围。我区优势资源是指清洁能源、矿产资源、旅游景观、中(藏)药材资源等方面的特色优势资源。(自然资源厅牵头,各有关区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二)界定优势资源开发企业范围。优势资源开发企业是指在我区从事以上方面资源开发、利用、加工、销售等并作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包括中央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和本地企业。(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区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三)界定入股资产范围。依法依规界定优势资源开发项目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范围。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群众自愿”的原则,合理确定以土地补偿费量化入股的农村集体土地宗数、地类和面积,并将核定的土地补偿费作为资产入股开发项目,形成集体股权。入股资产应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除以土地补偿费入股外,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现金方式入股。〔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牵头,自然资源厅、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优势资源开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三、以土地现金等资产入股开发项目,实现资源利益共享
(一)明确入股资产途径方式。优势资源开发项目区域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登记后,可以出租给优势资源开发企业使用,出租年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优势资源开发项目区域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本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统筹并合理规划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依法依规转为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可以采取租赁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由优势资源开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折算。以现金方式入股的,直接按照资金数额确定占股比例。〔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牵头,自然资源厅、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优势资源开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二)合理确定集体股权入股比例。优势资源开发过程中涉及当地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土地补偿费或现金资产入股的,要根据不同的优势资源合理确定股比。土地补偿费股比原则上在5%-15%之间,享受固定股比分红,不能以转让、增资、扩建等理由改变股份比例;现金资产股比由当地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