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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9/2022-00785 - 发文字号:藏政发〔2022〕18号
- 发文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名 称: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稳经济若干临时性措施》的通知
- 公文种类 :优抚安置
- 发布日期:2022-12-02 14:00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稳经济若干临时性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2 14:00 浏览次数:
关于稳经济若干临时性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指示要求,以及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一揽子政策措施及接续政策措施,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广大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牢民生底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城乡困难群众帮扶政策
1.加大低保等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在前期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600元的基础上,再次对我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600元。〔民政厅、财政厅,各地 (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
2.加大失业生活困难人员救助。对未纳入低保范围,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以及未纳入低保范围、 生活困难的未就业大学生、创业失败大学生,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元。以上人员中,已纳入民政部门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的,或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直接给予救助。〔民政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
3.加大因病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对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治疗,年度累计总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部分,剩余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达到2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支出型困难家庭给予人均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3倍的一次性救助。〔民政 厅、财政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
4.加大新冠肺炎患者临时救助。对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流浪乞讨人员和80岁以上老人,在实施相关救助基础上,按照3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帮扶。〔民政厅、财政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
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帮扶政策
5.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展期,展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付息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 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银保监局、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
6.发挥投资关键性作用。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发行进度,到 2022年底前,发行完毕财政部核定我区的2022年新增专项债券限额。调剂彩票公益金6000万元,用于老城区、老旧小区、棚户区厕所及供水改造。积极用好各项再贷款等政策工具,对涉农、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给予有效的信贷支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扩大减免房租范围。对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运营困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第四季度持续经营的,在2022年免除6个月租金的基础上,再免除3个月的房租,即在已减免房租2.56亿元基础上,再减免租金1.22 亿元。对承租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专业市场、产业园区、社区商铺等非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各级财政在2022年底前按照3个月租金总额的50%给予补贴,剩余50%通过税收贡献奖等方式给予消化;对承租个人非住宅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由各级财政每月给予10%的租金补贴,由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实 施,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对减免房屋租金的国有、非国有市场主体,减免相应城镇土地使用税。银行要对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视需求给予贷款等支持。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发展改革委、住房城 乡建设厅、国资委、工商联、财政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税务局、银 保监局,各区直企业主管部门(国资监管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
8.加大企业退税减税力度。自治区财政统筹财力10亿元,加 大对各地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的支持力度。精准落实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以及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等一系列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因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房屋土地被政府应 急征用的企业,可按规定减免相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抵债不动产处置环节所涉及的增值税允许选择适用差额征收政策,对契税、印花税等给予免征或减征至2022年底。(财政厅、税务局、人行拉萨 中心支行、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多渠道为企业减费让利。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对非居民用户应缴水费(含污水处理费)、电费、天然气费(不含燃气发电企业 用气)给予10%的6个月(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财政补贴。免收3个月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环卫作业单位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对非居民用户免收2022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将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2022年8 月至12月,自治区特种设备检测所检验检测收费标准降至现行标 准50%对疫情影响期间的公交出租和营运车辆管理费(“份子 钱”)、公共停车场停车费免收或减半收取。对农村班线客运企业按现行政策给予补贴。常态化核酸检测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通信管理局、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
10.缓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保证金。制定实施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保证金缓缴清单,对清单内的收费项目一律缓缴至2023年3月,主要包括土地复垦费、污水处 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修复费、无线电频率 占用费、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工资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允许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12.加大力度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深入开展防 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 款项支付条例》,严禁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 付款流程、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理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定期披露、主动执法、劝告指导制度。政府和国有企业在2022 年底前,将拖欠的民营企业款项全部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在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时, 在合同中要做出明确、合理的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岗就业帮扶政策
13.实行企业稳岗返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约1亿元,对 所有参保企业按照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90%返还稳岗资金,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鼓励有条件、有需求的地(市)联合企业对今冬明春留藏务工人员发放春节慰问金,对进藏务工人员发放一次性交通补助。〔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财政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
14.给予参保职工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约9000万元,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对所有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按照每人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15.给予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扩岗补助。从失业保险 基金中列支约1500万元,对企业招用2022届西藏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 岗补助,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负责)
16.发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约8500万元,对2022届西藏高校毕业生因受疫情影响、在毕业3个月后仍未就业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以我区现行城镇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17.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就业补助资金及自治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中列支约1.5亿元,用于西藏高校毕业生一次 性创业启动资金、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基本生活费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18.支持农牧民转移就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约1.5亿元,用于发放企业吸纳就业奖励、一次性职介补贴、农牧民路费补贴等。其中,对区内外企业吸纳我区农牧民就业且年度就业时间 累计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就业吸纳奖励;对挂牌为农牧民转移就业基地的非公企业新增吸纳我区户籍农牧民就业人数50人、100人以上且累计就业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跨县(区)、跨地(市)、 跨省有组织劳务输出且年度就业时间累计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我区农牧民,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2000元的路费补贴。(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消费帮扶政策
19.促进旅游业复苏发展。出台第五轮“冬游西藏”奖励补助政策,恢复本地游消费券发放,所有 A 级以上景点对西藏常住居民免收旅游门票至2023年3月15日,有条件的地(市)可面向全区推行旅游优惠年卡。继续执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和缓缴 政策,暂退标准按照应缴纳数额的100%执行,补助期限延至2023 年3月31日。继续执行区内航空票价优惠政策。疫情期间援藏抗疫人员终身享受西藏全境游免门票政策。(旅游发展厅、发展改 革委、财政厅、卫生健康委负责)
20.大力促进消费加快恢复。加快重启“助企惠民 乐购西 藏”消费促进活动,进一步扩大消费券覆盖面,按照自治区与地 (市)1暶1的比例,适时再安排3000万元,促进零售、餐饮、住宿、 汽车、成品油、家电家具等行业恢复发展。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单价30万元以内2.0排量以下燃油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家电家具下乡补贴按照家电家具销售价格的15%给予农牧民等群体补贴。在年度安排1000万元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再增加1000万元用于丰富促销活动、壮大限上 规模企业、发展绿色餐饮、支持“中华美食·西藏味道”美食街建 设、开展“老字号”认定等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奖励。 指导传统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网络直播、社交营销等方式,促进线上线下消费融合发展。开展商业综合体、大型商超、 夜市等场所夜间消费促进活动,拓展夜间消费模式,打造消费新场景。(商务厅、财政厅负责)
21.刺激住房消费。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土地供应因地制宜 向租赁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长租房建设倾斜。完善户籍、教育和社保等政策,推动“租购同权”。银行专项借款专款用于已售、逾 期、难交付的住宅项目加快建设交付。支持建设银行试点设立金 融工具,市场化收购受困房企项目改造为租赁住房或支持项目建设和竣工交付。鼓励各地(市)出台商品房消费政策,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通过政府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将闲置存量商品住房转化为公租房、周转房和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要装修和 配套成熟、达到居住条件后出租。(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
五、金融帮扶政策
22.落实特殊优惠金融政策。用好用活用足中央给予西藏的特殊优惠金融政策,鼓励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和传导效应,更好发挥 LPR 下行的指导作用,综合采取各种措施,推动降低企业融资和个人消费信贷成本,促进增加信贷需求,降低市场主体利息负担。 对教育、卫生健康、文旅体育、实训基地、充电桩、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新型基础设施、产业数字化转型、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等10个领域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落实中央财政给予2.5个百分点贴息(在中长期贷款3.2%利率基础上, 项目实际利率为0.7%),期限两年,申报贷款贴息政策至2022年 12月31日止。(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23.有效降低金融融资成本。大力扶持防疫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一步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支小支农业务占比,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 担保金额和户数占比不低于80%。降低支小支农融资担保成本, 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1000 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金融监管局、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财政厅、银保监局 负责)
24.切实用好国家金融扶持政策。用好政策性银行新增信贷额度和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对符合条件成熟项目满足资金需求,用于补充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点民生领域重点项目资本金。 加强重大投资项目规划、用地、环评等前期工作以及资金等要素保障。自治区、地(市)、县(区)可根据职责权限对用地、环评等办理作出承诺,项目落地后按规定补办手续。〔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人行拉萨中心支行、银保监局,各 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工作要求
25.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进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接续政策措施对外发布和政策解读,以服务企业和基层群众为重点,围绕企业和群众关注关切,采取多种方式提升解读效果,建立政策库、案例库,建立“一策一专人”解读答疑机 制,扩大政策知晓面,推动政策执行到位。
26.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好《国务 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 号)、《稳经济一揽子政策的接续政策措施》以及我区出台的《关于 贯彻落实< 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尽快制定《关于稳经济若干临时性措施》的配套措施,确保2022年10月10日之前出台,出台前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
27.推动复工复产复市。分类指导、动态修订各行业领域复工复产复市疫情防控指引,取消不合理限制,有序加快推动各类企业复工复产。科学调整交通物流基础设施和运输服务疫情防控措施,对层层加码、“一刀切”通行管控问题实施督办通报。对中高风 险地区保供车辆实行“点对点”闭环运转,实行“不见面”办理制度, 线上审批办理车辆电子通行证件。将处于产业链关键节点的中小微企业纳入全区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帮助解决企业关键原辅料和物资运输等环节的堵点卡点问题,稳定企业生产运行。
28.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非禁即入”“法无禁止即 可为”,及时清理废除现有政策措施中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 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严格规范涉企收费、罚 款,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市场监管执法服务,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和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容缺受理、“证照分离”、“集成办”、 “就近办”。
29.加大督查督导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实机制,建立工作台账,坚持督任务、督进度、督成 效,查认识、查责任、查作风,对不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通报。加大财政资金审计、巡视、监督力度,对挤占、截留、挪用,贪污受贿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长效机制, 确保年度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实落地,确保全区经济保持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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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2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