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程某某,男,1988年5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2021年9月22日,因犯变造身份证件罪被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2021年10月11日,程某某自行到执行地承德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其办理接收登记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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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在接收当日,为程某某组建了矫正小组,制定了矫正方案,组织了入矫宣告,并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明确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监督管理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着重强调了入矫前三个月属于严格管理等级,要求其严格遵守报告、外出、信息化核查等各项规定。
2022年1月18日,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在每日例行信息化核查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程某某未经批准,于1月17日离开承德市承德县去往辽宁省辽阳市,违反了外出管理规定,遂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区社区矫正机构,同时电话联系程某某,要求其报告当前所在位置。程某某在电话中承认了自己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擅自外出的事实。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程某某已经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其立即返回当面报告情况。
2022年1月19日上午,程某某到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交代了自己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于1月17日私自离开承德县前往辽阳市的事实。工作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整理了信息化核查记录、通话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认定程某某违反了社区矫正外出管理规定。
(二)依法给予警告处罚情况
由于程某某在严格管理期内违反外出管理规定,情节较重,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填写《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于2022年1月19日提请承德县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程某某给予警告处罚。当日,承德县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经集体评议,报县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决定给予程某某警告处分,并出具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三)依法送达文书情况
2022年1月21日,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向程某某送达并宣读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要求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捺印,并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要求其端正态度、遵守规定。当日,承德县社区矫正机构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抄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四)警告效果
在对程某某给予警告处分之后,程某某对自己的违规行为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主动写出了检讨书和遵纪守法保证书,深刻认识到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监督管理规定,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可能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被收监执行。程某某表示,今后将如实向司法所报告日常情况,自觉服从监督管理,绝不再犯此类错误。
本案例中,程某某法律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接受社区矫正不足三个月就违反了外出管理规定。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通过信息化核查方式,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依法提请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对其予以警告处理,维护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也使程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严重错误,增强了法律观念,提升了遵纪守法意识,督促其自觉接受矫正、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