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
(藏党发﹝2017﹞9号)
2017年6月4日
就业是民生之本、稳定之基、和谐之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问题,关乎经济发展、边疆稳定、民生保障、社会和谐。做好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战略思想,推动西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为促进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治边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治藏方略和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按照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的决策部署,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方针,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转变就业观念、搭建各种平台、创建多种载体、拓宽就业渠道、创业服务方式,优化就业结构、提升就业质量,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促进发展和就业优先相结合。做优做强做大特色优势产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充足的岗位。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首要任务,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的聪明才智,为西藏长足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坚持服务产业和培养人才相结合。调优办学结构,着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满足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的高校毕业生。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自主创业和面向基层的良好环境,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企业、自主创业。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更好发挥政府推动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坚持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相结合。按照能宽则宽、能免则免,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财税、金融、社保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高校毕业生就业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保障机制。
(三)目标任务。“十三五”期间,我区高校毕业生数量呈快速增长态势。按照满足需求、广开门路、政府引导、协调联动、稳慎改革、把握时机的工作思路,政府重点调控好高校毕业生供需总量平衡,支持市场主体扩大岗位需求,引导高校毕业生适应就业结构调整,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创定政策,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创造提供10万个以上的就业岗位,充分满足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需求,就业率达90%以上,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稳定。
二、多渠道开发岗位,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搭建平台
(四)扩大企业用工需求。支持企业顺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业优化升级需要,创造更多适应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区内国有企业、驻藏央企要采取专项招聘、单独划线、签订协议、定向培养等方式,招聘我区高校毕业生占当年新招人员60%以上。鼓励非公经济市场主体积极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实行招标、投标、评标加分政策,鼓励建筑类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国有企业、驻藏央企享受“45·55”等特殊政策退休的,按照“进2退1”政策统筹审批,推动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鼓励支持创业就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创业引领计划,完善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拓宽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融资渠道,引进、嫁接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或返乡创业,对符合扶持政策和补贴政策条件的,优先给予项目和政策支持。
(六)加强就业援藏工作。积极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委沟通协调,力争每个援藏省市每年提供200个以上匹配度高、针对性强的就业援藏岗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非民族自治区的省市每年提供一定数量公务员岗位。积极与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就业援藏力度,将所有央企列入就业援藏范畴,力争每家援藏央企每年提供100个以上就业援藏岗位,非援藏央企、大型民营企业也提供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吸纳西藏籍高校毕业生。
(七)完善公职岗位考录招聘机制。坚持公平、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完善考录招聘机制,加大专业成绩在公职岗位招录招聘笔试分数中所占的比重,改进机关事业单位笔试招录分数线划定方式,划定录取最低控制线,逐步推动考生分数线统一。严格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组织部对西藏干部队伍结构比例要求,完善招录政策,全过程要严格把关,确保各项招录结果符合党中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要求。
(八)实施好基层服务项目。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返乡创业就业扶贫等项目,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开展创业就业。
(九)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完善高校学生入伍优惠政策,部队服兵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加大退役士兵研究生招生加分、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就业创业、公开考录等政策落实力度。
(十)政府购买服务成果。公益性岗位尤其是技术性、专业性要求高的公益性岗位,以及辅警、科技特派员、护路护林等政府购买的服务性岗位,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完善政策支持,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创造良好环境
(十一)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政策支持
一是生活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二是住房保障补贴。对租住房屋的高校毕业生,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月度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三是求职补贴。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享受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四是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区内企业就业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每学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8000元,研究生最高可达12000元。
五是社会保险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0年补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
六是特殊政策支持。用好、用足、用活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金融财税政策,依法制定特殊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七是培训补贴。与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培训的企业,对其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培训补贴。
(十二)高校毕业生区内自主创业政策支持
一是启动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凡是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的,经审核并签署相关协议的,对其每人给予5万元、每户最高可达2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二是金融贷款支持。自治区财政筹集设立担保基金,建立创业担保贷款、风险代偿机制,对每位创业人员最高可担保贷款50万元,金融机构对其最高可按照1:10倍数进行放贷。贷款时间可达10年以上,执行西藏扶贫贷款利率,前3年由财政全额贴息。
三是创业载体支持
1.经营场所补贴。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营业场所自主创业的,对其5年内免收租金;租用其他经营场所自主创业的,对其给予场地租金和水电费月度补贴,每年最高可支持2.4万元,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2.创业服务平台资金支持。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校、职校、经开区、高新区、企业、行业等,建立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对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团委等部门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根据孵化企业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等条件,对其给予300万元至8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扶持,建成后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的运行管理费用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四是财税政策支持。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依法制定特殊的财税政策支持。
五是创客创业支持。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创业孵化的,对其给予每年2万元的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时间最长可达2年。
六是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贴。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1年以上的,给予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贴,其中创办企业的,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创办个体经济,按其以个体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补贴时间10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
七是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从毕业当年起自主创业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每学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8000元,研究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12000元。
八是住房保障补贴。享受区内企业就业同等的住房保障政策。
我区中职毕业生自主创业、返乡创业,与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区内自主创业政策支持。
(十三)高校毕业生区外企业就业政策支持
一是生活和住房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分别按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二是路费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路费补贴。
三是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区外企业就业工作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每学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8000元,研究生最高可达12000元。
四、加强组织领导,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坚强保障
(十四)强化责任落实。充分发挥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高校毕业生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就业援藏办公室的组织、调度、促进、督导和保障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国资、科技、住房城乡建设、税务、人行、工商联等相关部门配合,制订分工方案,明确部门责任。各地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解决好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十五)加大资金投入。建立自治区20亿元创业就业扶持基金,出台创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财政资金支持预算安排逐年增长和激励机制,适时提高补贴标准。
(十六)加强信息服务。建立自治区级高校学生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高校毕业生基本信息,广泛收集各用人单位岗位信息,搭建供需双方精准对接平台。
(十七)开展创业引领。以拉萨为核心,带动和辐射各地市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建设,提供“一站式”服务,优化创业软硬环境。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能承担的项目,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优先交由其实施。成立创业指导团队,对创业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辅导。
(十八)开展能力提升行动。推进“一流学科、一流大学”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化学科专业结构。逐步推动高等教育职业化转型,推动、引导高校或部分专业向应用型专业转变,提升校企合作层次。加强高校就业指导师资培养,在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中同等条件下适当优先。
(十九)加强权益保障。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作用,依法规范高校毕业生劳动合同内容,提高劳动合同履行质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领域的突出问题。开展劳动用工、缴纳社保等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招聘中的欺诈行为,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
(二十)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党的政府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提高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对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切实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和成才观。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自主创业先进典型,营造劳动光荣、创业可贵的舆论氛围。
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军区联合下发了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意见》
(藏政发﹝2017﹞35号)
县(区)级兵役机关要在每年4至5月份,会同当地教育、公安、统计等部门,深入乡(镇、街道)、村(居)委会、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偏远农牧区,认真细致开展兵员潜力调查,全面掌握适龄青年数质量和分布情况,为征兵工作开展提供可靠依据。
县(区)级兵役机关报要积极组织辖区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内容,采取自下而上、分片设点、逐级审核的方法,对适龄青年逐个进行注册登记。每年6月30日前,组织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发放《公民兵役证》;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登记的,可委托亲属或所在单位代为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公民在升学、事业单位和公务员招录时,应出示《公民兵役证》。
坚持把政治思想强、身体素质好、文化程度高、有专业特长的适龄青年选定为预征对象。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征集任务数的3至5倍择优确定预征对象,发放《预征通知书》,明确报名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
建立健全预征对象双向联系、汇报思想、集中教育和外出请假等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预征对象的管理、教育、考察和异地通报工作,做到基层武装部清楚预征对象的动向,县(区)级兵役机关掌握预征对象的变化情况,重点加强对学历层次较高、参军意向明确、居住相对固定预征对象的管理。
自治区、市(地)、县(区)三级征兵办公室要落实征兵业务培训制度,重点学习新的政策规定和年度征兵工作总体要求,梳理总结上年度征兵工作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为年度征兵工作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兵役机关制定征兵宣传实施方案,明确宣传内容、重点和要求,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征兵政策规定宣传教育,抓好典型事例专栏报道,不断增强广大适龄青年依法服兵役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对象上,以适龄青年及家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企业法人和青年学生为重点;范围上,在全面广泛宣传的基础上,结合我区特点,突出边境乡(镇)、农牧区和大中专院校的宣传;时间上,突出6至7月份宣传黄金期,尤其要利用学校放假前的有利时机进行宣传教育。
采取传统手段与新兴媒体相结合的方法,将征兵宣传纳入国防教育统筹安排,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增设征兵宣传版面,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微信、微博等媒体作用,广泛开展征兵宣传教育。各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对返乡大学生积极开展“七个一”活动(即上一趟门、发一封信、见一个面、拉一次家常、通一次电话、传一条短信、搞一些活动)。各级驻村工作队要积极配合各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开展征兵宣传工作。
积极完善征兵工作激励机制
按照《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实行城乡统一的优待金制度,由县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于士兵退役后6个月内,将家庭优待金和自主就业补助金足额发放到位。
对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指令性安排的刚性政策,80%的人员安置到机关、事业事单位和国有企业,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自治区内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录职工时,要拿出新招录职工数量5%的指标,定向招聘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
县级以上组织部门根据基层单位用人需求,鼓励退役士兵按照法定程序参加村居组织换届选举和基层专武干部选拔,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每年组织1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再就业;税务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给予税收优惠;金融部门对退役士兵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予以支持;财政部门对其创业提保给予贴息扶持。
落实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
根据大学生参军入伍有关规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办理入伍大学生保留学籍和学费补偿代偿手续;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升学,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免试、加分和减免学费等政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公职岗位考录计划,确定一定数量的公职岗位,用于定向考录从西藏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既可报考定向考录的职位,也可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退役大学生士兵在完成本科学业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
退役士兵激励措施适用于从西藏入伍的退役人员,被部队除名或开除籍、未服满义务兵服役期和服役期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享受。
强化思想教育
各级征兵办公室要认真学习贯彻廉洁征兵相关规定,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等方式,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廉洁征兵专题教育,要盯住关键环节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抓好阶段性教育和随机教育,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严格执行廉洁征兵各项纪律规定,切实增强廉洁征兵的自觉性。
加强检查指导
军地有关部门要成立廉洁征兵联合检查组,建立责任倒查追究和查办案件通报调查机制,运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多种渠道,突出抓好名额分配使用、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批定兵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盯住征接兵人员遵规守纪、举报受理及查处等情况,确保廉洁征兵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严格奖惩制度
要加强廉洁征兵执纪问责,对违反征兵政策规定和征兵纪律的,发现一起、查清一起、处理一起。对征兵工作中发生弄虚作假、以权谋取、收受钱物等问题的,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责任退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藏财社字﹝2017﹞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61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谅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你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含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下同)、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 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用于支持个人创业、小微企业扩大就业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你他跟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市)行署(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提供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
第二章 贷款对象范围
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为:具有我区户籍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镇镇印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和技工院校、特殊教育学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客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其中,高校毕业生、城乡妇女、残疾人、建档立卡口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章 贷款申请条件
第五条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申请及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无商业银行其他未偿清的贷款。
第六条 小行不由径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家民工、网络商户)数量需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关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应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借款主体资格审核。
第四章 贷款用途
第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从事国家限制性行业。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个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可以累加,但贷款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等政策按照《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相关规定执行。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公布的西藏银行业一般类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符合扶贫贴息贷款政策适用范围的执行扶贫贴息贷款利率。
第六章 贷款贴息
第十一条 他跟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本办法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
对条例条件的个人他跟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其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修定创业担保贷款,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贴息70%、地(市)财政贴息30%。
展望、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应拧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并按季度向地(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含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应贴息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应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
第七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筹集。担保基金由各地(市)财政结合本地创业就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出资设立。自治区财政将根据各地(市)设立的担保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以支持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政策扶持人员就业创业。
第十四条 基金补育机制。各地(市)财政将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和基金代偿等情况,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基金运营模式。担保基金运营管理采取以下方式:
(一)委托担保机构运营管理。已设立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地(市),应将担保基金委托融资性担保机构运营管理。受托担保机构应将担保基金运营与其他业务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二)委托经办银行运营管理。尚未设立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地(市),可将担保基金直接存放经办银行,实行单独列帐、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
(三)基金担保限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担保基金的利息收入应计入担保基金滚动使用。
(四)基金担保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应提供全额担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担保条件和比例由各地(市)自行确定。
(五)基金代偿方式。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进入法定追偿程序并认定为贷款损失的,由担保基金按贷款实际损失予以全额代偿;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进教育法定追偿程度并认定为贷款损失的,由担保基金按约定的担保比例予以代偿。
第十六条 担保基金代偿率达到20%时,暂停担保业务,待代偿率回复到20%以内后,可懒得担保业务。
第八章 创业担保贷款的催收与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出现逾期贷款,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经办银行应及时汇总贷款的审批、管理、催收等相关资料,并报当地财政、人民银行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九章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
第十八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市)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奖励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各地(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市)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资金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就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应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资金。
第十章 创业担保贷款的申办程序
第十九条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到经营所在地后台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贷款主体资格审核手续,审核通过后向经办银行出具推荐意见,由经办银行按授信审批相关规定审核发放贷款。担保基金通过担保机构运营管理的,由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意见书。
第二十条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由企业向注册地所在的县及经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吸纳就业的认定申请(在自治区工商局注册的小微企业,由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资质认定工作)。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经办银行出具认定证明,由经办银行按授信审批相定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坚持为民、便民、务实、高效原则,梳理简化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和贷款审批手续,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进行指导监督。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对辖区各分支机构和经办银行进行指导监督。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应按季向当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要协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地(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切实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扎实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发挥作用。
第二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已经统一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本办法印发后不再执行之前已发布的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此前已生效的小额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
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藏人社发﹝2017﹞13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形势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引导我区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拓宽市场就业渠道,提高就业质量,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藏就业联席[2017]1号)的要求,为落实我区高校毕业生到区内企业就业、到区外就业的相关补贴政策,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区内企业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1.2017年1月1日后与区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5年内的我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吸纳上述毕业生就业的区内各类企业。
(二)补贴项目及标准
1.培训补贴:与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培训的企业,对其按照每人beat365官方为什么不能提款_bat365在线官网_365bet游戏下载
2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
2.生活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每月收入低于当年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3.住房保障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租住房屋的高校毕业生,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月度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4.社会保险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0年补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三)申报材料
1.补贴资金书面申请、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按具体申请项目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花名册》(附件2)、《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生活、住房保障、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3);
2.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工资发放清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5.社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
6.申请住房保障补贴的还需提供:企业出具的无住房证明、租房合同、房租发票(税务局可代开);
7.申请培训补贴的还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须提供培训协议和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发票。
(四)申报程序
各类用人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后,持申报材料向公司注册地地(市)人社部门(驻藏央业、中央驻藏分支机构及在自治区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具体为:
1.培训补贴:区内各类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开展岗前培训结束后,向人社部门提供第(三)款1-3、7项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拨付各申报企业帐户。
2.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1年后,持第(三)款1-6项申报材料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各项补贴资金拨付各申报企业帐户,企业及时将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支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帐户,并向人社部门提供转帐依据或支付凭证。
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年度进行申报。上年度已经兑现过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同一申报企业再次申报时,只需要提供第(三)款1、4、5、6申报材料。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合同期满离职后在其他企业就业的,新就业企业可继续申报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提交上述第(三)款1-6项申报材料,并注明原就业企业名称和兑现补贴时间及金额。高校毕业生享受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企业按照每名高校毕业实际就业情况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10年。
2017年1月1日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2017年1月1日后的合同期限,可按上述规定,申请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的申请年限与2017年1月1日前的合同年限合计不超过5年;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年限与2017年1月1日前的合同年限合计不超过10年,并按合同本应期限计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高校毕业生租赁各级政府提供的公租房,按照住房建设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区外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2017年1月1日后,毕业5年内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到区外企业就业的。
(二)补贴项目及标准
1.生活和住房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分别按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2.路费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能给予每人2000元路费补贴。
(三)申报材料
1.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4);
2.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复印件;
3.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录用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劳动合同》(企业就业)原件和复印件;
4.工资发放清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5.社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
(四)申报程序
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满一年后,由毕业生个人或受委托人持申报材料到高考时户籍所在地地(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高考时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西藏民族大学的毕业生到拉萨市人社部门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毕业生个人银行帐户。
生活补贴、住房补贴按年度进行申报,上年度已经兑现过区外就业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的高校毕业生,需要申报新年度的补贴时,只需要提供第(三)款中第1、4、5项申报材料和在岗证明(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高校毕业生在区外企业就业合同期满离职后在其他企业就业后,可继续申报生活补贴、住房补贴,提交上述第(三)款全部材料,并注明原就业企业名称和兑现补贴时间及金额。高校毕业生区外企业就业享受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
2017年1月1日前,在区外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017年1月1日后的合同期限,可按上述规定,申请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申请补贴年限与2017年1月1日前的合同年限合计不超过5年。
在区外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西藏的高校毕业生)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20号)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此文件规定了,对区外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我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1500元路途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合同或聘用协议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1年生活补贴。
三、一次性求职补贴
(一)补贴对象
2017年1月1日后,在西藏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我区生源在区外高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高校申请,依据当地省、区、市文件执行),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享受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按毕业生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一次性求职补贴书面申请;
2.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5);《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花名册》(附件6);
3.高校毕业生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同时提供与享受低保户主关系证明)、个人残疾证明、建档立卡证明、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一次性求职补贴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在读学校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资金拨付学校,学校将补贴支付到毕业生个人帐户。
四、管理与监督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补贴。
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未就业的;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各类补贴的;
3.导致补贴应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高校毕业生在规定年限自主创业失败后,到区内企业就业或区外就业,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相关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从公职岗位离职后,到区内企业就业或区个就业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相关补贴政策。各类就业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三)各级人煽动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台帐,加强基础管理,有效甄别享受补贴高校毕业生及企业的真实性,对申请补贴的毕业生、申报单位、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官网或办公场所公示5天,无异议后,兑现补贴,防止出现套取、骗取资金现象。
(四)申报单位、毕业生个人及相关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各类补贴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一)本细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做好我区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4】86号)废止。
相关表格下载邮箱:JYLXZD@163.com,密码:a123456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基本生活费补助实施细则
(藏人社发﹝2017﹞142号)
第一部分 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一、范围条件
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的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创业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一) 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
(二) 2017年1月1日后取得营业执照。
(三) 中职毕业生同等享受待遇(下同)。
二、支持标准
(一)对个人创办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独资公司等),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二)对2人及以上合伙创办的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农民合作社会、服份公司、有限公司等):
1.对2人合伙创办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2.对3人合伙创办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3.对4人及以上合伙创办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同一名高校毕业生不论创办(包括合伙创办)企业数量多少,在全区范围内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三、申请部门
(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自治区工商局的,在自治区劳动服务局申请办理;
(二)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地市工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市人社局申请办理;
(三)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县(区)工商局(工商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局申请办理。
四、所需材料及经办流程
(一)个人创办的企业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下载网址:www.xzldjy.com),并携带以下材料到相应部门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
3.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或各地市、各区县人社局均可办理,该证书全国通用);
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件印。
(二)合伙创办的企业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下载网址:www.xzldjy.com),并携带以下材料到相应部门提出申请:
1.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
3.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在工商机关已经备案的公司章程。
人社部门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应当面检查提交资金是否齐全,核对后退回相关证件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知申请人前来签订《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享受创业启动资金支持政策协议》(下载网址:www.xzldjy.com)。协议签订后,人社部门应及时将全部资料审核汇总,分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资金由人社部门负责兑现。
第二部分 创业经营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
一、 范围条件
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的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工营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
(一)初次享受补贴应为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
(二)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经营场所内创业,且实际发生房租和水电费的。
二、补贴标准
根据全年支付房租、水电费的原始凭据计算总费用,如总费用低于2.4万元,按照实际费用由给予补贴;如总费用高于2.4万元,按照2.4万元给予补贴。
补贴从2017年(包括2017年)以后开始发放,最长5年。
三、申请部门
(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自治区工商局的,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办理;
(二)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地(市)工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市)人社局申请办理;
(三)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县(区)工商局(工商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局申请办理。
四、所需材料及经办流程
创办经营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每年申请一次,每年5月份之前申请上年度补贴。
申请第一年度补贴时,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下载网址:www.xzldjy.com),并携带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
3.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上年度房屋租赁合同、收据、水电费缴费票据等原始凭据。
申请第二年度至第五年度补贴时,只需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上年度房屋租赁合同、收据、水电费缴费票据等原始凭据即可。
人社部门经办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时,应当面检查提交资料是否齐全,退回相关证件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汇总后,分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资金由人社部门负责兑现。
第三部分 社会保险补贴
一、范围条件
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的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一)初次享受补贴应为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
(二)取得营业执照1年以上。
二、补贴标准
(一)自主创业1年以上创办个体经济的高校毕业生,按其以个人身份缴纳的数据给予补贴;
(二)自主创业1年以上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
补贴从2017年(包括2017年)以后开始,补贴时间10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
三、申请部门
(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自治区工商局的,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办理;
(二)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地(市)级工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人社局申请办理;
(三)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县(区)级工商局(工商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局申请办理。
四、所需材料及经办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每年申请一次,实行先缴后补,每年5月前申请上年度补贴。
申请第一年度补贴时,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下载网址:www.xzldjy.com),并携带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
3.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申请第二年度至第十年度补贴时,只需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即可。
人社部门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时,应当面检查提交资料是否齐全,退回相关证件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汇总后,分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资金由人社部门负责兑现。
第四部分 基本生活补助
一、范围条件
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的毕业生),离校未就业的,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孵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基本生活补助:
(一)享受补助的第一年应为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
(二)2017年7月1日后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孵化。
(三)须取得营业执照。
二、补助标准
高校毕业生进入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或创客空间开展孵化的,对其给予每月1600元(每年最高2万元)的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时间最长2年。
三、申请部门及流程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基地管理机构应每月向其发放1660元生活补助(孵化第12个月,发放生活补助1740元),所需资金由基地管理机构先行垫付。次年5月前,基地管理机构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基本生活补助申请表》(下载网址:www.xzldjy.com),并提交以下材料,向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上年度垫付资金:
1.领取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2.领取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
3.领取补贴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
4.入驻协议;
5.每月基本生活补助发放表(包括补贴人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人社部门的经办人员应将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提供的垫付资金相关材料分半年提交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资金由人社部门负责兑现。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建设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招投标环节
激励办法(试行)
藏建招﹝2017﹞256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藏党发﹝2017﹞9号精神以及有关任务分工方案,切实将建设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区工程建设领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类企业,指在我区从事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规划编制以及工程项目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校毕业生,指2017年1月1日后与在藏建设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5年内的我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四条 建设类企业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每次投标评分给予激励加分0.2-0.5分区间(具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激励权重累计不得高于5%。
每名高校毕业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与1家建设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认定建设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建设类企业应当提供签订的劳动合同(附毕业证书、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推荐函、初次社保缴费凭证、劳动合同)自行上传到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工作平台”),并持上传材料原件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高校就业中心”)进行审查备案。审查通过后在“一体化工作平台”公示5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正式录入工作。
第六条 高校就业中心凭身份认证锁登录“一体化工作平台”,重点对建设类企业上传的高校毕业生信息、就业推荐函、购买社保信息、签订合同的真伪等信息进行审查,对核对无误的在“一体化工作平台”点击确认。
第七条 已完成录入的建设类企业通过“一体化工作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带有二维码的“加分凭证”,作为投标文件的材料之一参与招投标。
我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以及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扫描“加分凭证”二维码或登录“一体化工作平台”核查“加分凭证”真伪,对核查无误的应当加分。
第八条 如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设类企业应当及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及时申报劳动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删除其相应的劳动合同信息。
第九条 建设类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后,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加分(含已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天内未办理变更备案手续)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2年,2年内不接受该企业此项加分申请。
第十条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分的分值条款。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时,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项目评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试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办法
藏建住保﹝2017﹞262号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切实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扶持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藏就业联席﹝2017﹞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主要政策
凡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在区内企业就业、区内自主创业,以及西藏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区外企业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等方面的支持。
二、住房公积金
(一)范围条件
毕业5年内(含5年)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须在我区正式注册,并以注册当年开始计算补贴期限,按规定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
(二)补贴年限
创办企业的,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
创办个体经济,按其以个体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
补贴时间10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
期间,若因各种原因暂时难以缴存的,创业者需向当地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申请,待同意后方可缓缴,中断期间不予补贴;未经同意中断缴存的创业者,对中断后续交的不予补贴。自主创业超过2年未建立公积金帐户的,未建帐期间不予补贴。
2017年1月1日后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住房公积金补贴,2017年1月1日前已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年限与2017年1月1日前的创业年限一并计算,合计不超过10年,并按创业相应期限计算住房公积金补贴标准。
(三)补贴标准
创业者住房公积金单位(企业或个人)缴纳的数额,每年核定一次,缴存额确定后一年内不再变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按照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的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四)申请部门
1.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自治区工商局的,在自治区人社部门(劳动就业服务局)和自治区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2.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地市工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市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
3.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县(区)工商局(工商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
(五)申请流程
住房公积金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照属地原则,创业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人社部门对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企业或个人)是否属于补贴对象进行审定,由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是否符合我区相关政策进行审定,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当地财政部门按照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审核资料,将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再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支付到创业者个人帐户。
(六)所需材料
申请人每年7月份,携带以下材料到相应部门申请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补贴:
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7.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凭证。
三、住房补贴
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beat365官方为什么不能提款_bat365在线官网_365bet游戏下载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执行。
四、建立进入退出和绩效评价工作机制
(一)建立进入退出机制,每年7月份由人社部门对享受下一年度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个人资料进行审核,并将不再符合优惠政策或期满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备案。
(二)建立绩效评价工作制度,每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财政厅对各级各部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政策、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附件: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
2.住房保障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绩效 评价表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