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则县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 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 索引号:gzx/2019-0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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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构:改则县人民政府
- 名 称:改则县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 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9-03-07
改则县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
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县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承接工作能力,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凡由政府投资的水利、交通、能源、农牧、农发扶贫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审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审批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其中初步设计投资概算3000万元以上的报地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除涉密类项目,其他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须通过西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审批。
第二条 审批项目建议书所需资料
(一)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文件(函),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后等情况;
(二)项目建议书文本;
(三)项目提出的相关依据文件。
第三条 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资料
(一)申请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文件(函),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建设地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招标方案、各项建设条件落后情况,以及依法依规应当提供的有关文件及报送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申请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一级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分析等前置手续相关批文;
(三)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四)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所需资料
(一)申请审批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的请示文件(函);
(二)申请审批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文本;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
(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五)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协议书;
(六)建设资金来源及有关部门承诺书;
(七)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
(八)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文本复印件;
(九)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有少量调整,且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事项调整进行定量说明。
第五条 审批项目变更追加概算所需资料
(一)申请审批的项目变更追加概算的请示文件(函);
(二)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
(三)变更事项依据;
(四)变更事项基本资料;
(五)调整概算与原概算对比表;
(六)追加投资及资金来源;
(七)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包括项目审计资料)。
第六条 其他审批事项
规划、土地、环评、节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法人核准、抗震、水保等由对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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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标(发包)管理
第七条 项目招标管理
(一)招标范围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招标依据
招标投标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beat365官方为什么不能提款_bat365在线官网_365bet游戏下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暂行办法(试行)》、《beat365官方为什么不能提款_bat365在线官网_365bet游戏下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执行。
(三)施工图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以及未经预算审核、招标方案核准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如达到招投标条件的,在招投标前建设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逐级报告招标准备工作情况,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结束后应向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逐级报告中标单位、中标金额等招投标结果。
(四)代理业务终结时,代理方应向招标人移交完整的招标代理所形成的全部资料。
第八条 项目发包管理
所有政府投资单项合同价在400万元以下项目,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经核准备案后,严格按照本办法程序进行发包。对技术含量较低的建设项目,应全部交给当地农牧民施工队建设,同时应满足承建资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相关技术指导。
发包项目按照公告、报名、发包、公示、定包、合同签订的程序进行。
(一)公告:建设单位对需要发包的工程项目完成所有项目前置审批工作并在发展改革部门完成备案后,通过指定媒体或地点发布发包公告(公告必须为藏汉双语),发包公告截止时间为发出公告日起3个工作日为标准,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2、发包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3、承包人的资质要求;
4、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资料
5、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二)报名:承包人应根据发包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报名参与某个项目的承包,逾期报名可不予受理。同时对列入各级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包含失信人员或公司)的施工企业和委托人不得报名。
(三)发包: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报名的施工企业进行发包评分。竞包施工企业不得少于三家且须具有承建资质,若少于三家,则评分无效。基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竞包施工企业评分,最终按照评分分数由高到底一次排序作为评包候选人。同时做好专题会会议记录、摄像、录音等存档备案工作。
评分时重点考虑的内容及评分权重如下:
1、承包人有效证件以及负责人委托证明等文件(必要资料,若缺少或无相关资质,一票否决);
2、工程技术员及五大员持证上岗情况(3分);
3、承包人近三年的民工工资支付情况(2分);
4、承包人近三年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2分);
5、承包人近三年的相似业绩(2分);
6、其他(1分)。
若建设项目发包两次后仍不能满足发包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基建领导小组提出项目直接定包的书面申请,经基建领导小组会议表决通过后可以确定施工单位,同时项目主管单位要做好相关项目发包资料的存档备案工作。
(四)公示: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指定媒体或指定地点将发包候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五)定包:对无投诉举报或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实的,第一发包候选人为中标单位;对投诉举报属实的发包候选人,取消发包候选人资格,按照发包候选人排序决定为中标单位。同时印发基建会议纪要。
(六)缴存保证金:中标单位确定后,承包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财务部门和人社部门缴纳履约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中标价的5%缴存。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标准为应付工资总额的4%,逾期未缴存的,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
(七)合同签订:中标单位凭有关资金缴存凭证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开工建设,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工程建设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督、政府管理和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行业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组织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必须进行地质灾害评估的工程实施监督检查。县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县项目环境影响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住建部门负责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加大整治处罚力度,净化建筑领域市场,建立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把不守操守的施工、监理、设计、评估、招标等机构清理出改则建筑市场。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对全县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主体的项目档案管理机制,建设单位要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定期对项目建设和项目档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使档案工作真正渗透到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做到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开展,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主管部门,财政资金支付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流程:
所有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或各财务室设立专户进行管理,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需要,由改则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监督,并按合同内容分期拨付。
(一)预付款:所有项目签订合同后,首先根据合同要求,施工材料进场并验收合格后,给施工方拨付30%的工程材料款。
(二)进度款:应在施工过程中双方确认计量结果,按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支付不低于工程总价款的3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60%。
(三)尾款及质保金: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的,扣除合同总价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拨付工程施工合同总价的剩余资金。在缺陷责任期后,拨付工程质保金。
第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一)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
(二)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的要求,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三)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应及时对项目进行财政评审或审计。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项目建成后,及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全部建成;
(二)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三)单位工程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
(四)质量监督单位按有关工程质量评定规程提出了质量监督报告;
(五)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作的需要;
(七)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八)建设单位应提交完整的工程价款支付情况资料,施工单位应提交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证明材料;
(九)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按照各自职能出具的验收报告及建设单位的项目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验收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是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工程档案、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第二十条 对项目竣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分项工程验收等由项目建设法人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并邀请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手续。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计入固定资产和投入使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决算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投标、监理、采购等财物收支行为和工程实施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质监、住建、农牧、水利、交通等部门对行业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部门对行业和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章 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超投资的;
(六)工程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损失浪费的;
(七)因参建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未追究其相关责任的;
(八)工程资料管理不善造成关键资料缺失的;
(九)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十)未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未完成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因勘察数据不全、不实造成变更设计的,追究勘察单位责任,依法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内容缺漏、不规范造成变更设计的,因招投标(咨询机构)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而影响最终结算价的,依法依规追究设计单位、评审单位、审批单位、备案单位等相关单位责任,依法承担赔偿和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参建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住建、国土、安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个责任。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建筑企业清beat365官方为什么不能提款_bat365在线官网_365bet游戏下载
理出改则县建筑市场。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监察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或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证、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用地、环评、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抗震、水保、消防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审核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和决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对招投标交易活动过程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结果显矢公平、公正的;
(六)未依法依规审计的;
(七)在政府投资决策及实施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和相关参建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严格执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忽玩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级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按规定须报地区、自治区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自治区、地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因国家、自治区、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基建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改则县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政府性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改政〔2017〕35号)。